“出租”山场非法采矿 违法获利锒铛入狱
——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
福建检察网6月14日讯(李庆炫、张镝荣)为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竟将山场高价“出租”他人非法采矿获利。日前,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将二次被判无罪的苏某达绳之以法。
难拒金钱诱惑,生态资源受严重破坏
山体裸露、千疮百孔,300多个深达3米、碗口大小的洞密密麻麻地遍布在山上。塑料水管纵横交错,山脚下9个处理矿液的沉淀池装满了酸性腐蚀性液体,散发着阵阵刺鼻的气味。黄褐色的泥浆沿着山脚的沟渠缓缓流向四周,整个采矿现场一片混乱……这是永定区古竹乡一个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犯罪现场,原本树木茂盛、绿意盎然的青山,却因非法采矿而满目荒凉。
2013年2月,苏某达经苏某章介绍认识朱某,朱某邀他用自家的山场入股一起开采稀土。曾在乡规划和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工作的苏某达,知道无证开采稀土是违法的,没有同意以山场入股,但禁不住利益的诱惑,还是以15万的租金将不到5亩的山场高价“出租”给朱某开采稀土。朱某等人租下山场后,为节约成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直接在山体挖洞插管,灌入化学药水,最后用酸溶液稀释分离出稀土,共毁坏林地4.85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8万元,苏某也先后收取了租金12万元。
这种采矿法对山体破坏是毁灭性的,附近村民的种植、养殖也受其影响,不久,本案经当地群众举报案发,随后苏某达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永定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苏某达依法提起公诉。但法院对“出租”山场供他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先后二次对苏某达作出了无罪判决。
帮助非法采矿,“出租”山场也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出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好青山绿水,打击破坏生态刑事犯罪,依法追究苏某达的法律责任,检察官们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收集了众多司法判例,充实理论依据和判例支撑;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对朱某和苏某章的追捕力度,通过各种渠道促使苏某章主动归案,获取关键涉案人员证据;深入现场走访群众,了解山场“出租”正常租金仅为6-15元/亩/年等案件细节,梳理并完善证据链;先后召开十余次的科(处)讨论、检委会审议,充分论证犯罪构成,最终形成了一份论据充分的《支持抗诉意见书》。
市检察院认为,苏某达事前已经知道朱某租赁山场非法开采稀土,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为了从非法采矿中分得一杯羹,自作聪明,以为“出租”不是入股不会犯法,妄图借此变通的方式逃避法律打击而快速致富,以远高于正常租金上千倍的15万元之巨,将自己山场“出租”,他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苏某达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开采稀土,但是稀土蕴藏在他的林地,他要是不“出租”林地,朱某便无法开采稀土。客观上,他的“出租”行为为非法采矿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苏某达构成了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经过第二次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苏某达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近年来,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龙岩市检察机关对非法开采稀土犯罪重拳出击。2013以来,龙岩市共批捕非法开采稀土案件11件19人,起诉17件28人,涉案金额达2300万余元,使一度肆虐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得到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