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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
时间:2016-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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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山场非法采矿  违法获利锒铛入狱 

  ——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 

    

  福建检察网614讯(李庆炫、张镝荣)为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竟将山场高价“出租”他人非法采矿获利。日前,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将二次被判无罪的苏某达绳之以法 

   

  难拒金钱诱惑,生态资源受严重破坏 

   

  山体裸露、千疮百孔300多个深达3米、碗口大小的洞密密麻麻地遍布在山上塑料水管纵横交错,山脚下9个处理矿液的沉淀池装满了酸性腐蚀性液体,散发着阵阵刺鼻的气味。黄褐色的泥浆沿着山脚的沟渠缓缓流向四周,整个采矿现场一片混乱……这是永定区古竹乡一个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犯罪现场,原本树木茂盛、绿意盎然的青山,却因非法采矿而满目荒凉。 

  20132月,苏某达经苏某章介绍认识朱某,朱某邀他用自家的山场入股一起开采稀土。曾在乡规划和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工作的苏某达,知道无证开采稀土是违法的,没有同意以山场入股,但禁不住利益的诱惑,还是以15万的租金将不到5亩的山场高价“出租”给朱某开采稀土。朱某等人租下山场后,为节约成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直接在山体挖洞插管,灌入化学药水,最后用酸溶液稀释分离出稀土,共毁坏林地4.85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8万元,苏某也先后收取了租金12万元。 

  这种采矿法对山体破坏是毁灭性的,附近村民的种植、养殖也受其影响,不久,本案经当地群众举报案发,随后苏某达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永定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苏某达依法提起公诉。但法院对“出租”山场供他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先后二次对苏某达作出了无罪判决。 

   

  帮助非法采矿,“出租”山场也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出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好青山绿水,打击破坏生态刑事犯罪,依法追究苏某达的法律责任,检察官们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收集了众多司法判例,充实理论依据和判例支撑;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对朱某和苏某章的追捕力度,通过各种渠道促使苏某章主动归案,获取关键涉案人员证据;深入现场走访群众,了解山场“出租”正常租金仅为6-15//年等案件细节,梳理并完善证据链;先后召开十余次的科(处)讨论、检委会审议,充分论证犯罪构成,最终形成了一份论据充分的《支持抗诉意见书》。 

  市检察院认为,苏某达事前已经知道朱某租赁山场非法开采稀土,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为了从非法采矿中分得一杯羹,自作聪明,以为“出租”不是入股不会犯法,妄图借此变通的方式逃避法律打击而快速致富,以远高于正常租金上千倍的15万元之巨,将自己山场“出租”,他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苏某达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开采稀土,但是稀土蕴藏在他的林地他要是不“出租”林地,朱某便无法开采稀土。客观上,他的出租行为为非法采矿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苏某达构成了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经过第二次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苏某达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判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5,并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近年来,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龙岩市检察机关对非法开采稀土犯罪重拳出击。2013以来,龙岩市共批捕非法开采稀土案件1119人,起诉1728人,涉案金额2300万余元,使一度肆虐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得到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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