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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2017年绩效目标公开
时间:2017-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及2017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公开

  

  按福建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5号)要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现将2016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2017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公开如下。

  1、附件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附件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3张表格)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附件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专项支出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概况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主要职能是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稳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2016年,我院分别对以下三个专项支出项目经费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1.业务办案及举报奖励经费项目。该项目是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要求申请设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资金总额为1241.5万元,实际支出936.5万元。主要绩效目标是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平安福建、法治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办案技术装备及信息网络建设项目。该项目是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需求申请设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资金总额为2740.09万元,实际支出1949.6万元。主要绩效目标是为满足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求,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递,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信息化水平和办案效率,为依法规范安全文明办案提供物质保障。

  3.涉法涉诉救助资金项目。该项目是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政法委制定的《福建省省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资金总额为48万元实际支出48万元。主要绩效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的宗旨,体现关心困难群众,彰显人文关怀,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

  省检察院高度重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评价工作质量。我院评价选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评价方法选用比较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凭证查询、资料核对、实地查看、调查询问等方式对项目经费进行了审查和评价。从现场检查和核实的情况来看,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各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审批手续严格,资料翔实,未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国有资产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实行条码化管理,保管和使用对象明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物资采购计划经院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采购制度落实。

  按照年初预定的绩效目标,省检察院对下达的项目经费进行细化,根据检察院履行职能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平安福建、法治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按照年初设置的量化指标、效益指标,省检察院均能按照目标值完成。

  三、存在问题

  一是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不够规范,绩效目标的可量化准确度不高。

  二是个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不够紧凑和均衡。

  三是报销不及时造成预算执行缺乏时效性和及时性。

  四是结余结转资金未调整经费用途导致部分资金无法使用。

  四、有关建议

  一是加强绩效目标编制。深刻理解绩效指标内涵,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编制规范性,提高目标可量化程度。

  二是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一对照评价中发现资金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切实做好整改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督促做好经费报销工作。年度经费执行过程中就要关注部分经费未及时报销的问题,督促有关科室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进度均衡、紧凑。

  四是加强预算细化工作。做好预算项目的细化,提高预算执行率,不断提高预算工作的时效性、完整性。

   

   

   

   

  附件二(3张表格):

  

  

                                              表1 

  

  

  

   

                                              表2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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