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网11月24日讯(周禹 陈辉)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的新增业务,也是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难点。2014年以来,鼓山地区检察院走好“三条路”,积极探索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取得一定成效。
走好“学习调研”之路,提升监督纠正能力
该院对市中院试行财产刑执行和减刑假释制度挂钩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汇总收集2015年五千多件财产刑减刑假释案件,分析了其中法院裁定情况与监狱提请不一致的案件,指出了部分案件裁定不当等问题,同时加强与市中院、监狱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慎用不予裁定等共识。
该院撰写多篇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调研文章,分别在《福建检察》和省院监所检察业务专栏发表,其中《对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存在问题之分析与思考》获得福建省女检察官协会征文活动三等奖,为推动树立依法监督理念提供理论基础。
该院还开展典型案例剖析。结合规范司法行为“百案析查”活动,选取监督纠正陈某假释不当一案进行深刻剖析,并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成功做法,从实践中汲取经验。
走好“日常检察”之路,促进公平规范执法
该院依法为“三无人员”主持正义,督促提请减刑。院驻监检察室在对服刑人员的日常达标分检察时发现一些服刑人员的间隔期和达标分远远超过呈报减刑的要求,却因为财产刑未执行也未能提供困难证明而未被监狱提请减刑。该院通过调查这些服刑人员的狱内消费情况确定他们是否为“三无人员”,如果确定为“三无人员”,则根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规定,督促监狱按规定提请减刑。
走好“调查取证”之路,审慎认定履行能力
该院落实高检院规定,有效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加强审查财产刑服刑人员实际履行能力,保障正确适用减刑、假释规定。该院在审查呈报减刑的服刑人员档案时,如果发现财产刑的履行问题有疑问,就配合、督促监狱进行履行能力、履行情况的调查或自行开展调查。2014年以来,该院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林某等服刑人员的减刑提出了从严把握的意见得到了监狱的采纳;对龙某等服刑人员被法院以拒不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而裁定不予减刑后,该院派员赴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确无财产履行能力,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得到法院采纳;该院还对服刑人员尚某被扣押的财产性质问题进行了核实,确认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扣押名柜公司账上的9万元系尚某个人所有,从而认定尚某的赃款已缴纳完毕,符合呈报假释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尚某被予以报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