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网4月19日讯(何章园) 今天上午,由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开庭审理,浦城检察院林建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姜某应赔偿给郑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6274.73元,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2014年8月2日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经查明,从2012年至今,姜某每月工资收入至少6000元人民币,在2014年3月还购买了一辆价值256800元的雷诺科雷傲越野车(首付86000元,剩下车款按月还款5200元人民币)。但姜某不配合法院冻结扣押车辆,工资不走银行卡,存在明显地转移、隐藏财产行为,直接导致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显见姜某有履行能努力但始终拒不执行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浦城检察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是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落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入额检察官参与办案制度,而且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赢得庭审现场各方人员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