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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机关一起案例入选全国妇联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兼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时间:2022-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入户排查救女童检察监督惩恶父

——福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郑某某强奸养女案

 

入选全国妇联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入选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居住于福建省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甲(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2014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郑某甲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6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甲怀孕。

县妇联副主席、“春蕾安全员”朱某某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这个家庭的异常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提级管辖。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提供救助。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县人民检察院还向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由该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剥夺监护权之诉。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县人民法院于2017823日判决剥夺被告人郑某某对郑某甲的监护权,指定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此外,省人民检察院特地为被害人申领到全省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县妇联“春蕾安全员”积极发挥作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对被害人进行家访,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民政、村委会主动协调解决被害人安置问题。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如何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如何通过多部门合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案由漳州市检察院与市妇联联合创建的“春蕾安全员”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春蕾安全员”机制以基层妇联主席为主体,发现问题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目的是依靠群众组织扎根基层特点,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被动受案向主动发现的转变,尽早介入并阻断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这是将“枫桥经验”落实到未检办案工作当中的有益探索。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探索创新机制,有效利用检察建议这一手段,支持提起监护权之诉,解决被害人后续生活问题。这些做法彰显了检察系统的责任担当,成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又一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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