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
2020年1-8月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168个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其中公开听证148件,不公开听证20件。所有听证案件中,刑事申诉案件16件、赔偿案件1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0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立案监督案件2件、审查逮捕案件8件、拟不起诉案件118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件、其他类型案件4件,没有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和单独申请司法救助案件。
所有听证案件中,其中当事人申请提起听证的案件16件,未成年人案件11件,司法救助案件5件,检察长(一把手)主持的案件12件,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的123件,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146件,没有举行听证直播的案件。省市县三级院平均每个听证案件邀请的听证员为5人、3人和5人。
2020年以来,共邀请145位人大代表、99位政协委员、126位人民监督员,共544人次的听证员参加了听证工作。近三年来,全省三级检察院均开展过听证工作。
二、主要做法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部署,提高思想认识,把听证工作列为今年各项检察业务的一项工作重点,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听证工作是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全省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听证工作的政治意义、制度意义和实践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部署上来,把全面推进听证工作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院党组会专题研究检察听证工作,部署要求各业务条线都要积极运用,将听证工作覆盖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省每个检察院都要开展这项工作,实现全覆盖。省院各业务部门按照党组的部署,通过举办全省业务条线工作会议、培训班或制发通知等形式,将高检院和省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传达至市县两级院。全省各级院领导采取直接办理、担任主持、靠前指挥等方式,率先垂范抓好听证工作,有力推动了各级院听证工作的开展。如,省院召开的申诉人高某不服不起诉决定案听证会,霍敏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阅卷,主持研究案件,对组织好听证会提出具体要求。听证会为由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欧秀珠主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法学专家、律师等担任听证员,组织该案三级院承办检察官参加,并组织省院案管等部门、各设区市院控申部门负责人观摩学习,多家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听证会得到了听证员、现场群众的一致肯定,申诉人高某也当场表示感谢。今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13位检察长主持召开案件听证会,调动各级院开展听证的积极性,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共抓大抓听证工作的合力。
(二)建章立制,不断健全规范听证程序
积极探索通过制度规范推进听证工作开展,推进听证制度常态化。省院第七检察部以高检院第七检察厅办理的听证案件为范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程序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听证的启动、听证参加人、听证前的准备、听证的举行等内容,同时规定以邀请听证员参加的一般程序为主、以不设听证员的简易程序为辅的繁简结合的制度,指导意见还就行政诉讼监督公开听证案件文书样式予以明确,方便办案人员文书制作,确保程序规范。厦门市湖里区院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实施意见》,对听证诉讼化审查的案件类型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审查的程序及意见审查的要求,完善反馈说理机制。
(三)把握关键,彰显听证制度价值
全省检察机关在全面推开听证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听证工作的规范性,扭住公开听证的关键要素,推动听证流程化运行,提高听证的实效性,彰显听证的制度价值。一是突出自愿性。听证前,征求当事人意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决定举办听证会后,提前通知当事人,为当事人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二是突出程序性。举办听证会首先公布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参与人员的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需要回避。听证中,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发表意见。三是突出公开性。对于可以组织公开听证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如周某刑事申诉案,在高检院的指导下召开听证会,邀请5名驻河南、陕西、福建的全国人大代表现场观摩公开听证会,邀请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新京报、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予以采访报道,收到良好的听证效果。
(四)强化指导协作,推进听证扎实有效开展
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强化沟通协作,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解决思路和对策。省院第十检察部建立挂片指导制度,组织成立五个指导组分片区对接各设区市院,对重要听证案件派员参加指导,对工作较为薄弱、进展较为缓慢的单位进行点对点督导。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立足部门案件办理特点,加强与监委的沟通会商,妥善选择拟进行听证的案件,确保取得“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如漳州市诏安县院在审查起诉李某行贿案时,拟举行公开听证,经与县监委进行会商,取得县监委理解认同后稳妥开展。行政检察部门对于拟召开听证的案件,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消除当事双方的顾虑及抵触情绪。在已开展听证的5件行政检察听证案件中,有4件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化解。三明市院要求辖区各基层院听证案件办结3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公开审查材料报上级院备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利化解矛盾风险,以及有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要求基层院提前向市院报备,由市、县两级院联合开展听证相关工作。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全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工作推进过程中,同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听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检察院进展缓慢,还有个别检察院未开展这项工作。具体表现在沿海与山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不平衡。适用听证程序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立案监督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单独申请司法救助案件的适用比例均较低。刑事检察案件中,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为一般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较少。
(二)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高检院已就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如何运用公开审查机制做出规范,但对于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虽有制定公开审查规则,但规定较为宽泛且时隔较久远,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办案需要。其他类型案件应当如何规范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没有详细、明确规定,各地在工作推进中做法不一,效果参差不齐。
(三)部分案件适用听证难度较大。如审查逮捕案件,由于审查逮捕阶段,案件仍然处于侦查期间,对于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哪些案件不适宜进行公开听证,把握不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工作的开展。审查逮捕期限短时间紧,在七天审查逮捕期限内,要完成案件审查,又要筹备公开听证工作,时间上尤为紧张,导致承办人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难情绪,适用积极性不高。又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案外人参与听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个人信息等造成影响。
四、进一步完善检察听证工作的对策建议
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公开听证工作不仅要全力推,还用用我们的智慧往前推,要像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那样,实现听证全覆盖,促进提升能力、扩大办案影响,从根本上提升办案的三个效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能听证、尽听证”要求,大力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增强办案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一)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增强听证意识。要充分认识听证工作机制的推进,是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注重听证在各办案环节的科学运用和有力推进,加大案件公开办理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强化统筹指导,提升听证工作质效。要把听证工作的推进当做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细化方案、明确责任,结合司法绩效考核,将开展听证情况作为评价检察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及时表彰先进、督促后进,抓好检察听证工作落实。分层分级组织开展听证案件观摩评议,编发具有示范作用的指导性、典型性听证案例,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提高听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业务研究,规范开展听证工作。要主动担当,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听证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如审查逮捕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听证难度较大的问题,在案件办理和实际适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建议高检院适应内设机构改革和“捕诉一体”改革等新情况,及早制定统一的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开展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