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中心案件受理范围须知
(一)同级侦察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三)下级院提请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四)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五)本院管辖的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六)本院管辖的二审上诉开庭审理案件,发回一审、二审重审案件;
(七)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下级院报送);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对民事支持起诉、跟进监督、复查纠正案件;
(八)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下级院报送);对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对行政支持起诉、跟进监督、复查纠正案件;
(九)设区市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的案件(刑检类);
(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或同级侦查机关等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
(十一)本院管辖的复议、复核案件;
(十二)需要由案件管理部统一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