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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简介
时间:2015-11-18 作者: 新闻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根据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运用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对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原则表述,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和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是由宪法确立的。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立,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最大特色,是检察工作的基础。

  二、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是由《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中国检察机关采用四级设置体系,并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置。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市、县(区)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一方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另一方面受上级检察院领导。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在检察机关的职权上,中国明确的是各级检察院的职权,而不是检察官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国检察机关具有以下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批准、决定逮捕权。包括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公诉权。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除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4、诉讼监督权。具体包括:一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一方面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追捕、追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发现和纠正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审判机关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是否得到正确、严肃的执行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监狱等场所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中国检察官的产生是由《检察官法》规定的。我国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满两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同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均不得担任检察官。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

  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行使侦查权。三个机关的不同性质及其行使的不同权力和职权决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分工负责。但又要求它们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贯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一机关滥用职权,有助于各机关更好地尽其职责,保证法律得到准确有效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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