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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
时间:2018-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

一、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

  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检察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四)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五)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三、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五、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六、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2.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4.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5.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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