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至6月福建省检察机关
主要办案数据
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之以恒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入发展。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一、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7870人,同比上升152.9%。不捕4747人,同比上升234.1%,不捕率21%,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
共决定起诉32376人,同比上升30.3%;决定不起诉3058人,同比上升24.5%,不起诉率8.6%,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
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7016人,同比上升37.8%;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3278人,同比上升23.2%;排在第三位的是开设赌场罪2561人,同比上升30.9%;排在第四位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276人,同比上升260.95%;排在第五位的是诈骗罪2034人,同比上升5.7%。
从新罪名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中,已提起公诉120人,其中袭警罪67人、催收非法债务罪36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6人、高空抛物罪6人、妨害安全驾驶罪3人、危险作业罪2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9580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4.3%,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24685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20059人,占提出总数的81.3%,同比增加29.6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23908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6.9%。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合计704件,同比上升7.6%,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486件,占监督数的69%,同比增加5.4个百分点。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529件次,同比上升74.1%;已纠正307件次,监督采纳率58%,同比减少16个百分点。
3.刑事抗诉。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87件,同比上升10.1%;法院同期审结56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35件,占审结总数的62.5%,同比下降6.7个百分点。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2件次,同比下降57.1%;同期审判机关已纠正13件次(含积存)。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820人,同比上升48.8%;同期已纠正750人,纠正率91.5%。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32件,同比上升591.7%;同期已纠正382件(含积存)。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632人,同比上升249.2%;同期已纠正655人(含积存)。对财产刑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212件,同期已纠正300件(含积存)。
(五)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6人,同比上升116.7%,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3人。
二、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75件,同比上升9.8%,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24件,同比下降8%,法院同期审结12件,再审改变【见注释1】10件,占审结数的83.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47件,同比上升32.4%,法院同期采纳145件,占同期提出数的98.6%,同比增加3.1个百分点。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1件,同比下降4.7%,法院同期采纳41件,占同期提出数的67.2%,同比减少21.9个百分点。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66件,同比上升23.2%,法院同期采纳296件,占同期提出数的80.9%,同比增加2.8个百分点。
(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15件,同比上升50%;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103件,同比上升51.5%;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1件,同比下降66.7%。
(五)民事支持起诉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支持起诉181件,同比上升417.1%,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45件,同比上升559.1%。
三、行政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65件,同比上升55%,审查后提请抗诉2件,同比上升100%。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9件(去年同期0件),法院同期采纳5件,占提出数的55.6%。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05件,同比上升47.9%。法院同期采纳138件(含积存)。
(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22件,同比上升408%。
四、公益诉讼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立案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54件,同比下降16.1%。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199件,占立案总数的15.9%,同比减少2.8个百分点;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1055件,占立案总数的84.1%,同比增加2.8个百分点。
(二)诉前程序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015件,同比下降22.9%。其中发出民事公告176件,占诉前程序总数的17.3%,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提出行政诉前程序839件,占诉前程序总数的82.7%,同比减少3.2个百分点。
(三)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106件,同比下降10.9%,占同期立案数的8.5%。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2件,占提起公益诉讼总数的96.2%;民事公益诉讼4件。
同期,法院作出一审裁判86件,均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86件,占裁判案件的100%。
五、未成年人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06人,同比上升100.8%;不捕291人,不捕率36.5%,同比增加15.2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15.5个百分点。
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829人,同比上升91.9%。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696人,同比上升7.5%,不起诉297人,不起诉率29.9%,同比增加9.4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21.3个百分点。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72人,同比上升28.4%,占审结数的16.7%,同比增加1.2个百分点。
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1026人,同比上升14.3%。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923次,同比上升32.4%。开展法治巡讲246次,同比上升251.4%,受众人数36.8万余人;开展法治讲座470次,同比上升264.3%,受众人数60.2万余人。
六、控告申诉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19393件,同比上升43.2%。其中受理重复信访7279件,同比上升45.1%,占信访总量的37.5%,同比增加0.5个百分点;受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8件,同比下降11.1%,审查后决定给予刑事国家赔偿7件,同比上升133.3%。
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司法救助145件,同比上升26.1%,发放救助金514.7万元,同比上升118.7%。
七、其他重点工作主要办案数据
(一)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197人,同比上升10.7%;决定起诉327人,同比下降65.9%;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逮捕8人,起诉27人。
(二)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情况。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逮捕220人,同比上升96.4%;起诉353人,同比下降24.6%。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4件,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
八、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
2021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5608件,同比上升20.3%。其中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办理355件,占6.3%;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5253件,占93.7%。办理的案件涵盖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等主要检察业务。
2021年1至6月,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75人次,同比上升11.9%。
检察长列席33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44%;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42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56%。
注释1:具体包括再审后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四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