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涉台检察联络室和涉台检察联络员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检察工作依法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权益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是指人民检察院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主动对接台胞台企的司法需求,在台商投资区、台湾青年创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商台企密集地,设立的联系走访台胞台企、组织法制宣传、开展法律咨询、听取意见建议、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场所。
第二条 涉台检察联络员是指人民检察院为更好地服务台商台企、依法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聘请在大陆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的台胞担任检察机关与台胞台企之间相互沟通和联络的人员。承担为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台案件提供相关意见建议,帮助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及参与社区矫正等项工作。
第三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与涉台检察联络员都是人民检察院联系台胞台企、提供司法服务的载体和纽带。全省各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因地制宜设置涉台检察联络室、聘任涉台检察联络员,形成涉台检察联络网,促进台胞台企涉检涉法诉求的精准收集和高效处置。
第四条 设置涉台检察联络室、聘任涉台检察联络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涉台检察联络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二章 涉台检察联络室
第五条 各地涉台检察联络室统称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涉台检察联络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理涉检信访,参与矛盾化解。配合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受理和接待台胞台企的来信来访,为台胞台企寻求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提供帮助。协调办理台胞台企涉检诉求,参与纠纷调处、矛盾化解。
(二)发现案件线索,履行监督职责。收集、了解台胞台企反映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收集涉台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线索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提供检察服务,推动联络交流。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和促进台胞台企学习和遵守大陆法律,明晰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配合、支持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涉台案件过程中开展审查工作,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
(四)开展分析研判,强化社会治理。配合承办检察官加强对侵犯台胞台企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深入剖析侵害台胞台企的典型案例和发案规律,提高司法保护的精准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台胞台企密集区域社会治安的信息研判和综合治理。
(五)办理服务和保障台胞台企相关的其他检察工作事项。
第六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兼任主任,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由若干检察人员及涉台检察联络员组成。
涉台检察联络室可以自主开展工作,也可以联合涉台事务主管部门、台商协会(联谊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实行定期开展涉台检察工作与不定期组织现场办公相结合。检察人员每周定期到涉台检察联络室办公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协调检察业务部门到台企现场办公,集中解决台胞台企涉检涉法问题。
第三章 涉台检察联络员
第八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聘任的涉台检察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坚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自愿为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维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作贡献。
(二)遵守大陆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信经营,在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口碑,在台胞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三)台企主要负责人,或来大陆投资经商、工作学习生活两年以上的台胞。
(四)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较为了解检察工作,具备从事涉台检察联络员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熟悉海峡两岸民风民俗。
第九条 聘任涉台检察联络员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注意吸收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台胞参加,体现涉台检察联络员来源的广泛性。
第十条 符合担任涉台检察联络员条件的台胞,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涉台事务主管部门、台商协会(联谊会)等有关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推荐,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推荐涉台检察联络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台胞,应当填写并提交《涉台检察联络员人选推荐表》或者《涉台检察联络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身份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在大陆工作的任职证明及近照。
第十一条 对于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涉台检察联络员的台胞,由聘任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涉台事务主管部门、台商协会(联谊会)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其思想表现、道德品行、经营状况、征信情况、社会评价及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解并审核后,确定人选。
经审核确定的涉台检察联络员人选,由聘任的人民检察院举行正式聘任仪式,统一颁发聘书、联络卡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涉台检察联络员每届任期三年。个人请辞或不适合担任涉台检察联络员的,予以解聘。
聘任或解聘的涉台检察联络员名单应当抄送同级涉台事务主管部门、台商协会(联谊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台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范围:
(一)协助宣传大陆法律法规、惠台政策与措施、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求。
(二)向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三)了解和反映台胞台企的涉检刑事司法、民事和行政司法诉求,涉及台胞台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及涉及台胞台企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问题。
(四)反映涉及台胞台企敏感、突发性事件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参与涉台胞台企案件的纠纷调处、矛盾化解、释法说理、庭审观摩、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办案回访等工作。
(六)参加或列席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涉台工作会议、培训,参加涉及台胞台企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走访调研、组织座谈、检察开放日等活动。
(七)协助人民检察院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联络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政府机关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健全完善台胞台企诉求联合处置机制,共同服务台胞台企。
第十五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应当与涉台检察联络员密切合作,鼓励涉台检察联络员参与涉台检察联络室工作,提升检察司法服务的成效。
第十六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收到司法诉求或案件线索后,应当立即转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涉台检察联络员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对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答复。
第十七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应当加强与辖区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及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逐步完善信息联通、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增强依法保护台胞台企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涉台检察联络室应当加强与检察业务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移送、疑案会诊、舆情处置制度,共同推进涉台检察联络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